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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林叟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置顶] 当事人评“蒙城一教师网上散布谣言被逮捕”

2008-5-17 13:02:09 阅读335 评论10 172008/05 May17

 晨报:A6晨看安徽  (2006年12月19日)

       蒙城一教师网上散布谣言被逮捕

晨报讯:因邻里纠纷,将他人打伤后拒不悔改,多次无理上访并散布谣言中伤干警,最终蒙城某中学教师张某被蒙城警方逮捕。

 今年6月12日,因安装太阳能问题,蒙城某中学教师张某和邻居姜某发生纠纷,继而引发厮打,厮打中,姜某被打成轻伤。案发后,张某对姜某的伤情鉴定结论不服,多次上访并在互联网上散布公安机关执法不公的言论,破坏公安机关形象。8月9日,蒙城县公安局委托省政府指定的省立医院重新对受害人姜某的伤情进行复核鉴定,经复核鉴定,受害人姜某左侧第五、六、七肋骨骨折,系轻伤。

犯罪嫌疑人张某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侯审后,在移送起诉阶段,又多次上访,无理纠缠,后经蒙城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认定,张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建议对张某适用逮捕程序。12月15日,蒙城县公安局依法对姜某执行了逮捕。

              ( 杨建  黄曙光  万毅)

当事人张建评报道:

  本人评论如失实,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无非又三年!反正不是第一次了,也无所谓了,一个人如果连死都不怕,还怕活吗!还怕蹲监狱吗!

特别说明:相关人员的行为仅仅是个人行为。蒙城公、检、法,尤其是蒙城县公安局在亳州甚至在全国有很好的形象,破获了一大批大案要案,向蒙城县公安局的优秀干警、领导表示衷心感谢!我明白:再好的树,也不可能没有“害虫”,再纯净的天空,也不可能没有几粒灰尘

整个报道,歪曲事实。这是一起典型的韩某(本案具办人)等腐败分子与姜某狼狈为奸,再次借寻衅滋事、再次蓄意敲诈的恶性案件。它见证了什么叫“官匪勾结”,韩*(本案办案人)等严重败坏了蒙城县公安局的良好形象,是典型的“一只老鼠坏锅汤”,姜某只不过是其实施敲诈的一个走卒。

相关说明:06年6月12日,我被**蓄意殴打,6月14日该人做了“轻伤”鉴定,其伤情是:左侧第六肋骨骨折(略移位)。问我要十万元,否则判我三年。我申请重新鉴定:8月9日经安徽省立医院鉴定(没有鉴定人签名):1、被鉴定人第五、六、七肋骨单处骨折(愈合期)2、骨折处对位良好,移位不明显。办案人员韩*等让我限期调解(掏钱),否则关人!在我无力限期筹集十万元的情况下,于06年12月15日被逮捕。07年3月5日,又把我搞到涡阳县审理。历经涡阳二次开庭,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我的确无罪。经质证:其伤情照片系伪造、讯问笔录系伪造、拿别人的CT做鉴定、……涡阳法院张某等不仅歪曲事实且抽掉我的确无罪的证据,终于作出有罪判决。我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于07年12月12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涡阳法院李某,再次退卷,未补充任何证据,只至08年5月9日仍作出有罪判决。

涡阳法院的有罪判决,充分证实了我不仅有“赤手空拳”打断姜*数不清的肋骨的武功,更有隔皮断骨的内功!

故本人后来作出申请吉尼斯记录的决定。让大家共同见证:涡阳法院比阜阳中院还牛!(详见:dnwx.blog.163.com)

  姜某(无业、常住蒙城县法院家属院,靠“寻衅滋事,‘受伤’发财,拥有数处房产、小车,我只是数位到目前为止,还没被敲诈成功的唯一一位,我也不知最终其能否敲诈成功,敬请关注。)我原先一直不认识他,到打我时,我才知道,我楼上也有其房产,其借口其水箱被移位,蓄意殴打我,这就是所谓的邻里纠纷:为安装太阳能一事,我的太阳能是06年5月9日安装的,其打我是6月12日,太阳能是卖太阳能安装的,与我何干,安太阳能移动别人水箱,这可能吗!……..

6月12日殴打我,事过三天,6月14日做鉴定:断一根肋骨,略移位(轻伤标准:肋骨骨折。一根单纯性线性骨折除外)。其首次病程录:竟然不淤血、青紫、肿胀等,肋骨竟然断了。8月9日重新鉴定,又变成断三根,对位良好。岂不荒唐!况且省立医院鉴定竟无人签名。

所谓网上散布谣言,无非我将其两份鉴定,其首次病程录、CT报告单、治疗用药及过程等在亳州政务网上公开,当时近千人访问、上百人留言,我一句未说,如你们都认为这些证据是谣言,我还有罪吗!

无理上访,我一次没有,我只不过是将腐败分子的犯罪事实,合法地向有关部门举报,很可怜,已经两年,除亳州市纪委黄亚洲书记一次签到蒙城县公安局处理,至今不了了之的一份外,其它上百封举报信竟连任何回音都没有,扔到水中也能听个音。

  其报道“蒙城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认定,张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更是荒唐可笑。别说当时,就是现在,蒙城、涡阳两县公、检、法历时近两年,退卷五次以上,连姜某的伤情还未搞清……我曾问数名相关办案人员:(1)姜伟到底是断一根肋骨,还是断三根肋骨,是移位还是对位良好。(2)姜伟6月12日打我,其6月14日做鉴定,怎么能证明其肋骨骨折是我造成的。(3)省里医院的鉴定,无人签名,到底是谁做的鉴定,真假姑且不谈,那明显违法。(4)姜*以此为业,是公开的秘密……

  要么不理采,要么被轰走-这就是所谓的无理上访。

  我仅录办案人员韩*的解释:(系多次解释的总结,可能略有出入,个别字词不是原字词,但其义100%符合。其要是不承认,我和其赌咒:谁说假话,谁就是亲姐生的)姜伟打你,你毕竟还手了,打谁谁都还手,你也不可能不还手,还手的客观事实存在,你说你没打谁相信,(三天后)做鉴定,肋骨断了,不安你身上,安我身上,不是你打的,你说谁打的。本来断一根,你非说做不成轻伤,到处告,现在断三根,应该能做成了吧!至于省立医院的鉴定书无人签名,拿来就是这样的,我们也不敢造假;那可能也许大概省立医院的鉴定书都没有签名!不信你自己到省立医院去问问,哼、真是教师,撒尿都用筛子过。我到省立医院去问,一个官不知多大的人气愤地说:我无权问;全世界六十亿人谁想问谁问,我们还办不办公,还救不救人!是的,说得确实有理!

  08年5月9日,涡阳法院再次枉法判决,我已于5月12日向亳州市中院递交了上诉状,我坚信:韩*虽能遮住蒙城、涡阳的天,但绝遮不住华夏神州!

作者  | 2008-5-17 13:02:09 | 阅读(335) |评论(10) | 阅读全文>>

[置顶] 温总理  请您保重身体

2008-5-17 8:50:58 阅读104 评论1 172008/05 May17

 

(昨日,从网上得知,总理受伤的消息,我彻夜未眠,从不会写诗的我,竟拿起笔,写了一首“诗”,以表达我对总理由衷的敬意。本人博客:dnwx.blog.163.com)

 

  (昨日,从网上得知,总理受伤的消息,我彻夜未眠,从不会写诗的我,竟拿起笔,写了一首“诗”,以表达我对总理由衷的敬意。本人博客:dnwx.blog.163.com)

 温总理  请您保重身体

温总理 我们的好总理

请您保重身体

每一次天灾 每一次地祸

您总是冲在最前线

运筹帷幄 科学调度

伟大的  优秀的  杰出的指挥员。

视死如归 冲锋陷阵

伟大的 优秀的 杰出的战斗员。

我看到您的身影

苍老  憔悴

我常常双眼含泪

温总理请您注意安全 

保重身体

我听到您那已经沙哑的声音

那是您伟大心灵与百姓的共振

温总理  请您注意安全

保重身体

我不幸听到您不幸受伤消息

我的心已碎

默默为您祈祷

好人一生平安

温总理 

请您注意安全 保重身体

您的雄才大略

您奠定的基石

使我们中华民族

在世界舞台昂首挺胸 

彰显大国风范

您的伟大智慧 

您播下爱和光明的火种

使我们中华民族,

众志诚诚  空前盛世

您日理万机

您心里装的全是人民

人民敬重您

温总理

我们的好总理

请您注意安全 保重身体!

有这样的好总理,

与我们 与灾区人们

手挽手 心连心

定能惊天地 泣鬼神

天塌我们中华民族也能托起

地陷我们中华民族也能从容面对

有这样的好总理

与我们 与灾区人们

同呼吸 共命运

定能战胜自我 战胜一切困难

阔步前进

总理请您保重身体

路漫漫  任重道远

您的子民不能没有您

总理

请您保重身体

 

  

作者  | 2008-5-17 8:50:58 | 阅读(104) |评论(1) | 阅读全文>>

 涡阳法院:

  首先感谢贵院的张会风、穆家运、张丽丽、李苏军、郝文祥、肖永建等六同志为本人申请吉尼斯记录作出的非常卓越的贡献!

  恳请贵院领导多多指导并提供方便-这可是为国争光的事情。

                           感谢人:罪犯 张 建

                               2008.5.15

 

附本人拟向吉尼斯驻中国办事处提交的申请书证据目录及简要说明。

 申请事由:赤手空拳 隔皮断骨。

情况说明:我叫张建,中国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第五中学教师,(身份证号: 暂略)在2006年6月12日赤手空拳打断姜伟(职业:保密,住址:中国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法院家属院。身份证号:待查。)一根肋骨且略移位或三根肋骨且对位良好,且不淤血、青紫、肿胀。

证据清单目录及说明:  

 1、中国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07)涡刑初字第168号、(2008)涡刑初字第63号判决书。

 2、中国安徽蒙城一院06年6月14日做的姜伟的首次病程录。(特别说明:虽事隔只三天,但有06年6月13日的病历及胸片,只是病历的复印件没有医生签名,胸片不慎丢失,不用担心,判决书略去这段。至于门诊查见第六肋骨骨折。门诊如何查见,那是“笔误”。是的,从门诊病历看:“隔皮断骨”确实存在。)

 3、姜伟的由中国安徽蒙城县西关派出所韩再华所作的询问笔录(特别说明:虽有8处涂改,那是“笔误”:另附中国安徽省蒙城县西关派出所长黄曙光、指导员刘庆华、干警刘勇、韩再华四人的证言,四人证言,完全符合中国法律的要求,足以证明是“笔误”)

 4、张建的由中国安徽蒙城县西关派出所刘勇所作的询问笔录。(特别说明:虽从卷宗中看不出其肋骨骨折与我有关。但是韩再华(办案人员)说了:姜伟打你,你毕竟还手了,打谁谁都还手,你也不可能不还手,还手的客观事实存在,你说你没打谁相信,三天后做鉴定,肋骨断了,不安你身上,安我身上,不是你打的,你说谁打的。本来断一根,你非说做不成轻伤,现在断三根,能做成了吧!再特别说明:两份笔录时间重叠,系笔误。证据同上。)

 5、中国安徽蒙城县一院出具06年6月14日的CT、CT报告单。(特别说明同上)

 6、蒙公技鉴字(2006)590号鉴定书(06年6月25日出具):(特别说明:至于其鉴定书检查所见部分那是什么局部有瘀血什么的,那是“笔误”,刚开始张飞(鉴定人)也不相信,又委托人设计了几张伤情照片。经涡阳县三次开庭已证实:设计伤情照片多此一举,且照片已被从判决书证据中抽掉。这再次证明其是“笔误”,从反面更加能证明:本人确实可以隔皮断骨。

 7、公(亳)鉴(伤)字[2007]122号鉴定(时间:2007年1月26日,特别说明:李丼义、刘杰、姚启军明明未见CT,怎么认定这个CT是移位的,这个CT是什么姜伟的,伤就是你打的。再特别说明:毫州乃华佗、庄子、老子家乡,人杰地灵,这不足为奇。不用也行,但不用担心,已从证据中抽掉。且断一根也应该足够申请。)。

 8、安徽省立医院鉴定字[2006]055。(时间:2006年8月9日)

 (特别说明:三个鉴定书伤情怎么三样:到底是断三根,还是断一根;到底是移位还是良好。这个没关系:业内人士说了,那是“误差”,无论断几根,均证明肋骨骨折客观存在。如果你们认为断的少好办:咱花钱委托国家级法医重建出5根来,这不用担心。要几根,有几根。关键要破记录。至于省立医院的鉴定书无人签名,办案人员**说了:拿来说是这样的,我们也不敢造假;那可能也许大概省立医院的鉴定书都没有签名!不信你自己到省立医院去问问,哼、真是教师,撒尿都用筛子过。我到省立医院去问,一个官不知多大的人气愤地说:我无权问;全世界六十亿人谁想问谁问,我们还办不办公,还救不救人!是的,说得确实有理!

9、中国安徽蒙城一院CT室主任徐建军的证言。(特别说明:保密,详情登录本人博客)

   以上,证据充足、事实清楚,足以认证:本人具有赤手空拳隔皮打断姜伟肋骨的内功。请调查、核实,予以认证。

  本人电话:(86)13014087150

  地址:中国安徽亳州市蒙城县第五中学。

  联系人:张建

  博客:dnwx.blog.163.com

(特别说明):欲知详情,请登录本人博客。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说明:06年6月12日,我被**蓄意殴打,6月14日该人做了“轻伤”鉴定,其伤情是:左侧第六肋骨骨折(略移位)。问我要十万元,否则判我三年。我申请重新鉴定:8月9日经安徽省立医院鉴定(没有鉴定人签名):1、被鉴定人第五、六、七肋骨单处骨折(愈合期)2、骨折处对位良好,移位不明显。办案人员韩再华等让我限期调解(掏钱),否则关人!在我无力限期筹集十万元的情况下,于06年12月15日被逮捕。07年3月5日,又把我搞到涡阳县审理。历经涡阳三次开庭,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我的确无罪。经质证:其伤情照片系伪造、讯问笔录系伪造、拿别人的CT做鉴定、……涡阳法院竟作出有罪判决。我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于07年12月12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涡阳法院,再次退卷,未补充任何证据仍作出有罪判决。

  涡阳法院的有罪判决,充分证实了我不仅有“赤手空拳”打断姜伟数不清的肋骨的武功,更有隔皮断骨的内功!

  故作出申请吉尼斯记录的决定。让大家共同见证:涡阳法院何等*****

  本人拟向贵县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在全县主要街道张贴或悬挂感谢条幅并打算通过涡阳电视台向涡阳县父老乡亲说明,以彰显贵法院的成绩。

附本人上诉状:(提纲,详见本人通过亳州中院上诉的上诉状)

            

作者  | 2008-5-13 21:36:35 | 阅读(683) |评论(0) | 阅读全文>>

[置顶] 荒 唐 诉 讼   荒 唐 鉴 定

2008-5-7 20:26:45 阅读403 评论5 72008/05 May7

 

    06年6月12日我被某人殴打,事过三天,某人去鉴定,说我赤手空拳将其第六肋骨打断了且移位,(因为根据轻伤标准:肋骨骨折(一根单纯性线性骨折除外))是轻伤“要十万元私了,否则判我三年”,我对其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事过五十多天,8月4日去**省立医院鉴定,一个没签名的鉴定书,其结果竟然是:断三根,对位良好,又移位不明显。办案人员,根据这两份鉴定书,在多次限期调解(掏钱),否则逮捕,目的未达到的情况下,于06年9月15日,将我非法关押,我的律师指出两份鉴定真假姑且不谈,均无因果关系鉴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省立医院的鉴定明显违法更不能作为证据使用。07年1月26日蒙城县公安局又委托亳州市公安局作了第三份鉴定。为便于欣赏“法律专家”玩文字游戏、法律游戏的水平,现摘抄如下:供大家欣赏。

               蒙城公安局

      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蒙公技鉴字第(2006)590号

------------------------------------------

            关于姜伟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被鉴定人姜伟,男,34岁,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

 一案情简介

  2006年6月12日,被鉴定人**因琐事被他人打伤,现由西关所委托予以伤情鉴定。

二检查所见

 2006年6月14日检查示:神清,痛苦面荣,一般情况尚可,头颅无畸形,前胸部散在性皮下瘀血,左胸部触痛明显,局部有5*4CM皮下瘀血,四肢活动尚可。

  胸部CT示:左侧第六肋骨骨折(略移位)。

三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姜伟胸部有明显外伤史,其伤情符合钝性物直接打击所致,胸部CT示左侧第六肋骨骨折(略移位),故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轻伤。

四、鉴定结论

姜伟伤情系轻伤。

                             蒙城县公安局

                            鉴定人:主检法医师  田文

                             法医师    张飞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人身伤害医学鉴定书

--------------------

                              鉴定字[2006]055

委托鉴定单位:蒙城县公安局

被鉴定人姓名:姜伟,性别:男,年龄:33岁

鉴定目的:肋骨有无骨折,骨折有移位?

伤病情摘要:

  被鉴定人因胸部外伤一天余于2006年6月13日就诊于蒙城县第二人民医院,当时门诊病历记载:伤后左侧胸部疼痛,呼吸和咳嗽时加重,左胸部软组织肿胀,胸片示胸第六肋骨骨折。门诊诊断:胸部外伤。

 2006年6月14日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首次病程录记载,主诉:左肋区外伤伴疼痛2天,喘气和咳嗽时明显。体格检查:左肋区无明显肿胀,在第六肋区压痛(+)。胸部CT加三维重建提示:左侧肋骨外伤性骨折(第六肋骨);

提供资料:

1蒙城县第二人民医院门诊病历1份。

2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首次病程录复印件1份(共1页)

3、2006年6月14日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CT片及诊断报告单各一张(姜伟,男,34岁,片号:74798)

检查: 1、2006年8月4日**省立医院胸片(正+侧位)及报告单示左侧第6肋骨骨折,无明显错位(2张,片号27893);

2、2006年8月4日安徽省立医院CT,三维肋骨重建摄片及报告单示:左侧第5、6、7肋骨陈旧性骨折,以第6肋骨为显著,断端移位不明显,可见骨痂形成(1张,CT号:44624)

分析意见:根据提供的资料,被鉴定人有胸部外伤伴左胸疼痛病史,体检有左第6肋区压痛,但无局部肋骨骨擦感的体征记录。阅片:2006年6月14日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胸部CT片,可见第六肋骨骨折,移位不明显。结合所提供的资料和安徽省立医院的检查结果,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存在左侧第5、6、7肋骨骨折,骨折处移位不明显。

鉴定结论:1、被鉴定人左侧(偏前)第5、6、7肋骨单处骨折(愈合期);

2、骨折处对位良好,移位不明显。

         

                  2006年8月9日(安徽省立医院医学鉴定专用章)

      亳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

                       公(亳)鉴(伤)字[2007]122号

一委托单位:蒙城县公安局

二委托时间:2007年1月22日。

三检验对象:姓名姜伟  性别:男 年龄:34岁

现住址:****

四、送检材料:委托书一份、原鉴定书一份,病历一份,省立医院医学鉴定书一份。

五、简要案情:2006年6月12日,姜伟被人打伤。

六、鉴定要求:请鉴定**的伤情及损伤程度

七、检验时间:2007年1月23日。

八、检验地点:**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室

九、检验:

  目前体表未检见明显损伤。

   亳州市人民医院胸部CT(2007.1.23日)示:左侧第六肋骨骨折。

十、书证摘要: 

 1、蒙城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蒙公技鉴字[2006]第590号)检见,头颅无畸形,前胸部散在性皮下瘀血,左胸部触痛明显,局部有5*4CM皮下瘀血,四肢活动尚可。胸部CT示:左侧第六肋骨骨折(略移位)。

 2、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病CT检查(2006.06.14日)诊断报告:左侧第六肋骨骨折。

 安徽省立医院CT诊断(2003、8、4日):左侧第5、6、7肋骨陈旧性骨折。

 安徽省立医院医学鉴定书检查摘要:2006年8月4日安徽省立医院胸CT三维重建摄片及报告单示:左侧第、6、7肋骨陈旧性骨折,以第6肋骨为显著,断端移位不明显,可见骨痂形成。

十一、分析说明

   伤者姜伟2006年6月12日被人打伤,根据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病历记载及法医学临床学检查:伤者当时左胸部触痛,局部有皮下瘀血,6.14日(伤后第三天)CT检查:左第六肋骨骨折,稍错位,无骨痂形成。省立医院8、4日检查:左侧第、6、7肋骨陈旧性骨折,以第6肋显著,有骨痂形成。复查时亳州市人民医院部CT(2007年1月23日)示:左侧第六肋骨骨折(有骨痂形成)。从上述资料分析 其左侧第六肋骨骨折,客观存在,尤其是6、14日CT示其左第6肋骨骨折有移位,无骨痂形成,分析该肋骨骨折应为本次外力所致,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线形骨折除外)之规定,其上述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十二鉴定意见:

 1、受检者姜伟的上述损伤系纯器作用所致;

 2、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其上述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鉴定人:主检法医师:李井义

                                 刘 杰

                            副主任法医师:姚启军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章) 

 


                首次病程录
 姜伟,男,33岁。主诉:外伤左肋区痛疼两天余,患者于6月12日下午被他人用拳头打中左侧肋部,曾在其它医院检查治疗(具体不详),患者现感到喘气或咳嗽时左肋区疼痛明显来我院门诊查见左侧第六肋骨骨折并要求入院治疗,拟左侧肋骨骨折入院观治。
  神清、自动体位,步入病房,心肺(-)肝脾未及、手软之腹部无压痛及反跳痛。专科查:胸部两侧对称,无畸形,左肋区无明显肿腹,在第六肋区压痛(+),表皮未见明显淤血、青紫。患者许有喘气或咳时痛疼。手(一)。
  辅助检查:胸部CT加三维重建提示:第六肋骨皮质不连续出现断裂,且稍有错位。
  初步诊断:左侧肋骨外伤性骨折(第六肋骨)。
  诊断依据后鉴别诊断:1、患者自诉6月12日下午被他人用拳头打中左侧肋区,曾在他院检查(具体不详)2、来我院查:左肋区压痛(+),未见明显肿胀、淤血、青紫,经CT及三维重建提示:左侧第六肋骨断裂3、以上因果关系明确,可以确诊,不须鉴别。
  治疗计划:1、进一步完善相关检查诊断。
       2、促进骨质愈合的支持治疗。
       3、保持相对静止状态下4周少活动。 
                             **

   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CT室

 

CT检查报告单

 

检查名称:胸部平扫CT

 

检查方法:自肺尖平扫肺底,层厚10MM,间距10MM

 

检查所见:

 

  肺窗示:双肺纹理清晰,下走行自然,肺野透光度良好,双肺未见异常密度影,双侧肺门不大。

 

 纵隔窗示:纵隔无偏移,心影及大血管形态正常,纵隔内未见肿块及肿大淋巴结。左侧第六肋骨骨质断裂。

 

诊断意见:左侧第六肋骨骨折。

 

  门诊竟能查见左侧第六肋骨骨折。真是华佗再生、国之骄傲

  谁有隔皮断骨的内功,有赤手空拳打断别人连胸片、CT都数不清有肋骨。下期登某省立医院鉴定书:看由一根变三根,由略移位变成对位良好,又移位不明显

                                        对三份鉴定书的质证
  公诉人出示了一份鉴定书(另外两份为什么不出示呢!见卷宗,那可是我花了四千多元,公安局委托的堂堂的安徽省立医院,做假者竟不敢签名,就是这个连名也不敢签的不知真假的省立医院鉴定书,也推翻了县级鉴定-骨折处对位良好!这个“伪劣产品”可是韩再华为我定罪的唯一铁证、“敲诈”的上方宝剑。我不知公诉人李树怎么不作证据使用,如其不作证据使用,那就证明蒙城公安局韩再华等、检察院李树珍等办错了!其逮捕我无任何证据,也轮不到你李树办案了!如你认为,它不能作证据使用,干吗你起诉我,你不是故意陷害吗!我不敢要求追究某些人刑事责任,最起码应该退回鉴定费吧。)
 该鉴定书是虚假的
 1.拿别人(或伪造CT做鉴定)
 姜伟左侧第六肋骨“对位良好”已被其至今不敢提供的蒙城二院胸片,省立医院胸片、CT 证实。而该鉴定认定其是轻伤的CT却是“移位”的。更不用说其6月14日断一根,8月4日断三根,而姜伟在07年7月20日庭审中称其肋骨“只断过一次”这一荒唐、令人不可思议的现象。
 2.该CT竟也做不成轻伤。
 该鉴定认定姜伟是 轻伤的该CT:左侧第六肋骨骨折(略移位)。什么叫略移位?作为其第六肋骨骨折往哪移不破坏周围组织器官,产生并发症、导致后遗症。从该CT看、CT报告单看,无并发症,系单纯性骨折;从目前看,更无所谓后遗症!即使“略移位成立”,很显然移位不会超过二分之一。根据张飞所依据的轻伤标准第33条:肋骨骨折(一根单纯性线性骨折除外)。单纯性指无并发症,后遗症,线性骨折指移位小于二分之一的完全性骨折。也就是断一根肋骨要做成 轻伤,其移位必须在二分之一以上 ,且造成并发症,后遗症。(详见“轻伤”细则,对单纯性线性骨折的解释)
 一个平扫的CT根本就不可能能看出是否移位!
 三维重建不得用于肋骨骨折法医鉴定,国家有明确规定!(如果三维重建用于肋骨骨折签定中,说不定我们咳嗽一声,会三维重建出五根来,数个法医的解释)见鉴定细则。
   公诉人从首次病程录中挑出一句话:辅助检查,胸部CT加三维重建提示:第六肋骨骨皮质不连续出现断裂,且稍有错位。请问公诉人:这份首次病程录是真的还是假的,程序合法吗!就是“移位”了,就一定构成“轻伤”吗!我们再细看同一个首次病程录:门诊查见:左侧第六肋骨骨折。我请问张杰这个医生、请问公诉人:门诊如何查见的!看来象韩再华一样,也拥有“特异功能”!这明显是虚假的,但即使是虚假的,也给自己留条退路,毕竟还不敢无耻到赤祼祼地步,也不得不说:手软之腹部无压痛及反跳痛,专科查:左肋区无明显肿腹,表皮未见明显淤血、青紫。(见病程录第二段),我请问张杰肋骨骨折且移位的临床特征是什么!如姜伟真是肋骨骨折且移位,无论断一根,还是断三根,用你当时给姜伟开的药(见卷宗)能治好“肋骨骨折且移位”这种病吗!-真是“华佗再生,国之骄傲!”一个平扫的CT能看出移位吗!
 何观该CT竟是三维重建,它不是重建时的“伪影”就是象医生说贴个胶布伪造的,或干脆拿别人的CT电脑合成的!
 我从医院调出姜伟的CT片,以多种身份请教了合肥、北京、上海等地近百位法医、医生一致认定,单纯凭这张CT,什么也证明不了,当然做不成轻伤,因为他无法证实其移位,并导致并发症、后遗症。看其是否移位,必须借助胸片。而姜伟也自称其在蒙城二院拍过胸片,该胸片也被省立医院采信,为什么就是不敢提供!其不敢提供:充分证明其CT是伪造的或是别人的CT。
3.鉴定书的“检查所见”是虚假的,其鉴定结论当然是虚假,无表征,何谈实质。检查所见篡改病历。
(1).姜伟的首次病程录:“……手软之腹部无压痛及反跳痛…”“未见明显淤血、青紫、肿胀……”(见卷宗病程录第二段)。 (2).CT报告单:检查所见:肺窗示:双肺纹理清晰、走行自然、肺野透光度良好,双肺未见异常密度影,双侧肺门不大。纵隔窗示:纵隔无偏移,心影及大血管形态正常,纵隔内未见肿块及肿大淋巴结。(见卷宗)
(3).省立医院鉴定书称当时“……无骨擦感体征”(见卷宗)
(4).伪造的照片。第一次开庭时,我的律师指出其伤情照片是伪造的,其照片不符合淤血、青紫特征,且首次病程录及首次报告单位也验证了其不淤血、青紫、肿胀……直至第二次开庭仍不作任何解释。(详见前两次开庭记录,及我的律师唐曙的辩护状)
4.藏匿的胸片,再次验证。
据张飞称“……06年6月13日姜伟提供一个胸片……”张飞明知做不成轻伤,,因其报告单位称:“ 左侧第六肋骨骨折,无明显错位”(或根本就未伤,便藏匿),直接用别人的CT或伪造(三维重建)一个所谓略移位的CT。
5.办案人员韩再华怎么能在06年8月4日 前就已知道“姜伟肋骨不只断一根,后又拒不敢承认”这一事实充分证明:韩再华明知姜伟有陈旧性骨折或伪造伤情,到省立医院去鉴定(由一根变三根,才能做成轻伤,再次验证其伪造的CT竟也做不成轻伤。目前姑且认为省立医院的鉴定是真实的),也充分证实断一根,即使略移位成立也做不成轻伤(因其无并发症、后遗症属单纯性骨折)
6.姜伟的血尿常规检查(见卷宗),证实其完全正常,不具备肋骨骨折的临床特征。
7.程序违法。(我申请张飞、韩再华、陆慧慧、徐建军到庭就包括证实该条,其未到庭,以后再说吧,不过早晚躲不掉)
8.CT报告单、首次病程录均因果矛盾,到底为什么?如果其是真的,那充分证明我真能“隔皮断骨”吗!我真能“隔皮断骨”,你张飞也用不着伪造伤情照片了!也不用篡改病历了,鉴定书的检查所见出不用这么写了!
9.没敢签名,措词荒唐(对位良好、无明显错位、移位不明显出现在同一地方想证明什么?)的所谓省立医院鉴定书也证实了其鉴定虚假!
 

 

              对省、市两份鉴定质证

一、省级鉴定不仅无效、且虚假、程序违法。

无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该鉴定书无人签名。

虚假:

06年8月4日胸片报单出来,我亲眼看见的结论是“肋骨未见明显骨折”。在鉴定书被篡改为:“左侧第六前肋骨骨折。”该报告单已被更换。当时的报告单在我与韩再华争看的过程中有一角被扯裂,且当时我的手很脏,有被弄脏的痕迹。而现在的报告单十分整齐干净。(请提供胸片);对三维重建的CT做出科学解释,并提供该CT。

程序违法:

  1、当时县公安局明明未提供胸片,而省立医院竟采用此胸片。县级鉴定胸片在何处。请提供,为什么据不敢提供。

  2、摘抄病历与事实不符。见卷宗实际病历。

  3、采用未加盖公安印章,未被证实甚至被一审、二审证实是伪造的伤情照片等作为鉴定素材。

  4、出具不科学的鉴定结论。 

   (1)明明连骨折的临床特征都没有,却谈断几根,移位与否,岂不荒唐可笑。

(2)“对位良好,移位不明显”“对位良好,无明显错位”如何理解?

   (3)前面“陈旧性”,后冒出“愈合期”。到底是什么原因、什么时间造成的避而不谈,且从鉴定目的中删除。

  如果说省立医院的鉴定仅仅虚假、程序违法且无效,那么市公安局李井义等的鉴定则荒唐可笑,故意陷害。

1、通过三次鉴定可得出一个最根本的结论:姜伟第六肋骨骨折,对位良好。根据轻伤标准第三十三条,这个不知什么时侯、什么原因造成的骨折也无法做成“轻伤”。

2、明明连骨折的临床特征都没有,却谈断几根,移位与否,岂不荒唐可笑。

  3、李井义等分析出“系本次外力所致”所依据的CT却是移位的。这又是谁的CT。

  3、明明未见该CT,怎么能看出其是否移位,是否有骨痂形成。(见其鉴定书送检材料)

  4、采用两份虚假的鉴定得出荒唐的结论。自己的CT所见又是什么???

  5、鉴定书摘抄材料时篡改病历。(见病历)

  6、程序违法。病历等均未加盖公章,其真伪性如何证实。何况通过二次庭审,已证实其照片是虚假的。那其鉴定书还能真吗!没有骨折的临床特征,何来骨折。谈“移位”与否、谈断几根岂不荒唐可笑!

  且不说其出过车祸,肋骨被车撞断过,已借次骨折敲诈过王小八(住蒙城四中东转盘往北200米左右)等数人。(从公安局调卷宗)仅仅透过韩再华的“特异功能”就可得出这个结论(不是李井义等分析的):县、市、省之所以敢如此无法无天,正是借姜伟“陈旧性骨折”做文章。徇私枉法!

  姑且不说正义何在!国法何在!

就是这些人良心何在!

                                  

作者  | 2008-5-7 20:26:45 | 阅读(403) |评论(5) | 阅读全文>>

[置顶] 权与法较量

2008-5-9 8:03:16 阅读88 评论0 92008/05 May9

 

            --------就代道法无罪释放有感

  在看守所,惊悉代道法无罪释放,作为和代道法“同铺共勺”达五个月之久的所谓“犯罪嫌疑人”, 我替老代是感谢“神州毕竟还有青天!”,还有王法,法比权大;还是替我等被蓄意陷害的“犯罪嫌疑人”感到可怜可悲------只能拿自己怕身体、生命、精神、名誉、对生命的严重透支,任凭腐败分子“轮奸”,只能苦苦煎熬-----

   我张建,一名中学教师。06年6月12日,被地痞蓄意敲诈十万元且致我轻微伤,作为受害者、报警者的我,却因所谓的故意伤害,在被多次“依法”敲诈未得逞的情况下,“鬼子们”狗急跳墙,于06年12月15日将我非法关押起诉,后本县法院又搞到异地审理,无非就是变相“合法”延长诉讼时间,以达到“折磨”调解的罪恶目的,来掩盖其犯罪事实,直至07年9月12日,**法院竟枉法判决:故意伤害罪成立,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我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于07年12月12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判!至今近四个多月。。。。。。

  代道法,蒙城许町人,一位老实巴交的6旬老农,一位村民敬仰的村民代表,为了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大不了死在里面”(代道法语),我无罪,何罪可认!;一个一身正气,视死如归的伟大夫:为了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作为村民代表,当之无愧。其遭遇触目惊心民,其精神可歌可泣!

  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代道法的确无罪的案件却审理了一年多:06年6月29日,蒙城县法院以所谓的“敲诈勒索”判处其三年,06年12月28日,亳州市中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07年3月21日蒙城县法院仍维持自己的判决“三年”,07年6月5日代道法被无罪释放。别的且不说,案件审理,程序违法:超期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判决,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我真的不理解,《刑事诉讼法》的168条该如何理解!仅仅透过时间表,不难体会到:权与法的血腥较量!

    由此我想到刘**案,刘**系某乡镇卫生院院长,因将某女阴道割成符合“轻伤”标准,做成了虚假鉴定获刑三年。根据刑法第393条,结合刘**为参照物,代道法案相关涉案的主要人员罪行足在五年以上。敬请大家拭目以待:权与法较量的结果。(但愿不象刘**案,没有了下文,刘**无非就是一个医生,如无专业人士策划、导演、合作、安排其能知道割多少方能做成“轻伤”吗!)其内幕到底是什么!

  老代,好样的。我作为一名党员,我不愿看到我的党为腐败分子并背“黑锅”,不愿听到老百姓骂:“王怀忠阴魂不散,其徒子徒孙仍敢无法无天”。权为已用,利为已谋。“假脸做假事、无脸不做事”(大贪官李真临刑前语)。

  偶读“三光”书记(官位卖光、财政钱花光、看中女人玩光)、贪腐之市---黑龙江绥化市(02年因市委书记马德案件涉及副处级以上干部265人,据统计:2007年该市才有副处级以上干部303人), 阜阳中院“腐败窝案”.......颇多感慨,一齐涌出:这是真的吗! 绥化、阜阳这两个举世闻名的“贪腐之市”(来源于新华网),作为曾经“荣幸”是“贪腐之市”的一名守法公民,我深受其害,深知“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万腐之源!”

  咳,

 睡就是短死,死无非长睡;长睡何足惧,关押何所畏!有《红岩》作伴,有楷模老代。

  

作者  | 2008-5-9 8:03:16 | 阅读(88) |评论(0)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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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一名中学教师,年才4旬,竟发须皆白,挨打被敲诈,还蹲监九个月,狱中耳闻目睹,血成长篇小说《鬼推磨》及日记《狱中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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